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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发布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政策兑现要求,规范操作流程,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操作规程

  根据《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兑现要求,规范政策兑现程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一)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须注册为独立法人,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即一般投资主体有企业、个人、创投基金等,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的多元主体构成,并且为非单一关联企业投资主体构成。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机构章程,并依照章程管理运营。

  2.投资主体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

  (二)主营业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基建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包括:

  1.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5.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三)申报条件

  1.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

  备注1:例:在2021年度申报,则申报单位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注册。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独立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备注2:

  ①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得与其他单位、母子公司或关联方混合使用。

  ②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含税,通用性办公桌椅、空调等非研发仪器设备。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备注3:研发活动指技术创新活动,不包括以下方面:

  ①常规性升级;

  ②公开成果直接应用(包含公司内部成果);

  ③商品化后技术支持(如系统软件开发完成交付后的后续维护等);

  ④现有产品技术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或咨询服务;

  ⑥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及方法、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人文研究等。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备注4:

  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

  ②常驻研发人员: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以申报单位缴交社保为准。

  ③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包含常驻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以缴交社保为准,外聘研发人员以纳税证明为准。

  ④职工总人数: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12月月末数之和/12。

  (5)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备注5:

  ①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发票类目通常为“技术服务”或“研发服务”。

  ②股权投资:非单纯财务投资,收益为分红、股权交易。

  2.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厦门市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1)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2)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3)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4)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研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以上。

  备注6:

  ①软件开发工具一般指研发专用软件开发、设计工具等。

  ②孵化科技型企业指以自有核心技术或专利等某种形式入股或以成果转移转化的形式新创办在厦科技型企业。引进科技型企业指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企业,并占有股权。

  (四)申报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运营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

  4.非厦门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5.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相关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相关资料;

  8.其他佐证材料。

  (五)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在申报系统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可进入下一环节。

  3.专家考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专家考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4.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在市科技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应调查核实。

  5.发文公布当年度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6.动态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当年度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补助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

  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5年内升级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0万元。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市、区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给予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5年内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补助额提升至5000万元,仪器设备补助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由厦门市主动策划布局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注册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先行给予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重大研发机构认定的,被扶持机构应按通知全额退还补助资金,不予退还的,市科技局应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备注7:

  (1)新购仪器设备补助的申请时间:仪器设备补助申请一般在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后的第二年开始申请。例如:2021年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2022年开始申请仪器设备补助。

  (2)新购仪器设备补助日期区间:①如果申报单位选择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的,购置的仪器设备日期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即2019年7月10日之后)到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当年度,不超过5年。例如:2021年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称号,一次性设备补助日期区间为2019年7月10日—2021年12月31日内购置的仪器设备。②如果申报单位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购置的仪器设备日期为申报上一自然年度。例如:2022年申请仪器设备补助,购置的仪器设备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③由厦门市主动策划布局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设备补助,登记注册后经市政府批准,先行给予一次性购置设备补助,购置的仪器设备日期从《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即2019年7月10日之后)到申请前一自然年度,不超过5年。例如:2023年申请仪器设备先行补助,只能选择一次性购置设备补助,补助日期区间为2019年7月10日—2022年12月31日内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以发票日期为准。

  (3)以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指补助区间内所有购置的仪器设备,扣减市、区两级全部科技资金、其他部门与设备相关的补助资金,不扣减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后的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资金、各类人才相关补贴。

  (4)如购置设备为二手设备,须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折旧,进行合理评估设备价格。

  (5)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即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应扣减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②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应扣减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补助和当年度市级企业研发经费补助,③绩效奖励应扣减当年度市级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三)创办企业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且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四)绩效考核奖励

  重大研发机构、“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每满2年参加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500万元(含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绩效奖励,每家机构至多可获2次奖励。

  备注8:

  ①“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已享受落地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

  ②“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的考核,由各区根据签订的协议进行考核。认定后参加市级绩效考核,享受绩效考核奖励。

  (五)科技项目支持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三、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

  (一)考核对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厦门市重大、“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均应参加绩效考核。

  (二)考核时间

  市科技局于每年第二季度启动绩效考核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年度起,每满2年须参加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四)考核结果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应参与绩效考核机构数,按不高于30%的比例择优认定为优秀,或者考核分数≥85分为优秀;60分≤考核分数<85分为合格;考核分数<60分为不合格。

  1.考核优秀的研发机构,按其考核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5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考核合格的研发机构,按其考核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未参加考核的新型研发机构视同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和新购仪器设备补助。

  (五)考核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绩效考核通知;

  2.被考核机构按通知要求填报;

  3.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考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兑现奖励;

  5.留存绩效考核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公示有异议的研发机构,市科技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处理,必要时可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核实。

  (六)绩效考核材料

  重大、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应提交上两个自然年度相关材料:

  1.绩效考核申请表;

  2.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

  4.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5.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明细表;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7.研发机构获得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引进或孵化企业和服务社会的资料;

  8.其他佐证材料。

  四、其他

  (一)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情况和变更说明。

  (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的要求若与后续发布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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