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29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吸引国内外(含本市)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含本市)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承担科研任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人才引进、企业孵化等任务的科技研发实体,可为企业、民办非企和事业单位性质。(一)企业类,指专门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二)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三)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注册为独立法人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如因需要可注册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财政扶持资金)达1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在厦缴交社保)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大型研发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厦门市重大研发机构:
(一)在厦设立大型研发机构的创新主体应为: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签定市校(或院地)科技合作协议;
(二)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四)常驻研发人员(在厦缴交社保)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五)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在厦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并稳定运营满一年以上,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100万元。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认定前后五年期内,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给予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既可每年度申报该项补助,也可一次性申报五年期内购入仪器设备补助。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科研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一事一议"研发机构除外)。新型研发机构自成立起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0万元。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认定前后五年期内,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给予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科研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四)绩效评估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五)科技项目支持。重大研发机构应积极服务厦门"双千亿"产业发展,鼓励其牵头组织联合攻关、搭建公共科技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申报高校院所产学研项目等。
第十条 对建设初始投入额(基础建设、研发设备、人才引进等)达一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研发机构当年度已享受省级财政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的,市级财政可按"就高"原则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当年度已享受我市研发经费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就高"原则兑现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表;
(二) 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 最近一年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发场所证明;
(五)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七)研发机构人员清单(附上一年度社保缴交证明);
(八)孵化成功企业资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
(三)专家现场考评;
(四)结果公示;
(五)发文确认;
(六)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研发机构实施绩效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主要考核研发机构的研发条件、研发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产出、运行管理能力等方面,考核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给予绩效评估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估优秀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二)评估合格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30%比例给予奖励;
(三)评估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惩诫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研发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缴其已享受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参与评估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与科技资金项目事务,该事务所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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