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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21       发布单位:厦门市科技局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科发[2014]70号)发布。随后,科技部、福建省也印发相应的实施意见开展贯彻落实工作。我市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9]49号)已经出台八年,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有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加快向社会开放共享,我局在借鉴北京、上海、福建省等相关办法的基础上,修订了《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二、总体思路

  进一步健全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制度,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共享社会资源,服务科技创新,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保障和支撑;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各类设施、设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购置。

  三、如何加入共享平台?

  (一)在共享平台网站进行注册登记;

  (二)在共享平台网站填写仪器设备信息表;

  (三)与共享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共享协议;

  (四)在共享平台网站公布服务收费标准。

  四、共享平台成员单位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拥有符合共享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且同意提供对外开放服务;

  (二)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遵循共享平台的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和更新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及收费标准;

  (四)配备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并及时整理服务档案材料。

  五、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什么扶持政策?

  (一)服务奖励。提供服务方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企业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1.服务本市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服务本市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在厦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国家“*”、省“*”、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利用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照先付款后补助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100%补助。该补助从人才认定时间计算:国家“*”为5年,省“*”、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为3年,高层次人才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

  已享受科创红包补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差。

  六、申请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实行优惠收费的,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具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包括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法定价格或公布价格至少20%;其他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公布价格至少10%。

  七、如何申请扶持资金?

  (一)申请单位根据通知网上申报办理(每年5月发布);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并下达补贴资金。

  八、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共享平台成员单位服务奖励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奖励申请表;

  2.有效票据及收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内容为“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使用费”。

  3.承诺函。

  (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申请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文件、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有效票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票据应备注“高层次人才姓名”);

  4.开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立项文件等);

  5.承诺函。

  八、咨询方式

  可拨打市科技局体系创新处电话2035277、2053928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科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附件1:厦科联[2018]2号-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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