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10 发布单位: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推动软件园三期创建创新社区,引导企业快速集聚,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申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 3月3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
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软件园三期创建创新社区,引导企业快速集聚,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工商注册地、国地税税务登记地均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服务,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软件等。
(3)电子商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在线交易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如:生活服务类APP、互联网金融等)。
3.对起步区和动漫教育产业基地的研发楼,已交房的购房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并运行的,租房企业自租房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入驻并运行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对集美北大道以北研发楼,购房企业自信息集团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驻并运行的,租房企业自租房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入驻并运行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对自建研发楼企业,研发楼竣工验收后,入驻运行时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可申请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集美区装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电子商务企业不适用本款。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并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或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不适用本款。
第五条 吸引人才加快集聚
1.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三年。
2.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且低于 2 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且低于 3 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补贴;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且低于 5 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补贴。
3.上述1、2两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每位人才只能选择适用上述两条中的一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火炬高新区和集美区出台的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专项政策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全部员工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将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其中,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第七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暂行办法和高新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同类条款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如不包含区级承担部分,可叠加享受。
第八条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相关奖励和补贴,同一项目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一次。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扶持对象弄虚作假,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实,该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不得申报本办法的所有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的财政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补贴年度为2015、2016、2017三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
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申报细则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报细则如下:
一、基础材料
所有申报政策的企业均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由入选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前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各2份。
二、关于《暂行办法》第二条扶持对象标准
(1)行业领域:由火炬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入驻情况:由火炬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会同信息集团负责考核。
三、关于第三条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拟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租房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凭发票复印件。
四、关于第四条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拟申报企业提交第一项列明的基础材料。
五、关于第五条吸引人才加快集聚
1.第1点新来厦就业人才奖励
对于应届毕业生,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员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外地来厦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人员前一单位离职证明(或来厦前外地社保缴交证明)复印件;
(5)人员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6)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第2点企业中层骨干人才奖励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关于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七、关于申报受理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指定时间集中接受企业申报,人才奖励由所在企业代为集中申报。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后按序胶装,一式一份。受理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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