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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5       发布单位: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一、目的

  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工商和税务关系归属火炬高新区的上市后备企业。

  三、主要扶持措施

  1. 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对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高新区企业进行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三)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四)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五)企业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企业高管在厦门市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给予奖励。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 高新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70万元奖励。

  3. 高新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奖励标准:

  (一)企业到境外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七)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且在上市后24个月内资金到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政策兑现程序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或奖励。兑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高新区金融办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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