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08 发布单位: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
实 施 办 法
第1条 为认真落实《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 《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经过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其经营方式为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第3条 《规定》第三条所界定的留学人员身份,由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并核发“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明”。
第4条 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5条 《规定》第五条是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定留学人员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留学人员必须是以资本金或技术投入创办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企业须出具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2)留学人员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和经营管理。企业须出具相关文件、资料予以证明。
第6条 《规定》第六条所要求的留学人员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方向,以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为标准,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9)科技中介与咨询。
《规定》对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的技术独占性、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等要求,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7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进驻创业园,须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具体材料:
(1)入园项目信息登记表。
(2)身份及相关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绿卡,学历或学位证明,身份认定证明等。
(3)其他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资料;已办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8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进驻创业园的审批程序如下:
(1)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园的留学人员项目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2)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对留学人员进驻项目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企业,由管委会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9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孵化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进驻留学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孵化协议书”是创业园与留学人员企业之间的有关政策扶持、综合服务、产业引导、入驻期限、孵化管理的约定,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就留学人员企业租赁创业园房屋事宜,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场地条件、房屋租金、付款方式、租赁期限、优惠条件、使用限定、设施维护、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10条 《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留学人员企业租房的优惠措施,具体按以下办法实施:
(1)留学人员企业所租房屋只有用于研究、开发和中试生产,才给予房租减免;可减免房屋的最大面积原则上为研究、开发80平方米,中试生产100平方米。
(2)留学人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租用超出减免房租面积以上的房屋,超出房租减免标准的部分,原则上须按市场价缴纳房租。
(3)留学人员创业园房租的市场价按同等条件房租的平均数确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度公布一次房租标准。
第11条 《规定》第十四条确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按以下办法落实:
(1)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设立厦门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资金,用于对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资金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配套资本金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提出申请,并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进行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
(3)配套资本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49%,单项投入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12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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