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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09-23    浏览人数:155

各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120号)要求,现就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政府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报告内容

  (一)本单位2021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二)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三)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四)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的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三、报告程序

  (一)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以下网站进行注册填报:https://cgzhndbg.istic.ac.cn。

  (二)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及时登录填报网站,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三)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联系人:陈力  联系电话:2052973)。

  四、工作要求

  (一)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学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精神的重要措施,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梳理并按要求报送。

  (二)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实施抽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将作为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三)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四)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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