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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办理的缓缴税费视同2021年缴纳的通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1-11-22    浏览人数:174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告,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详见附件)。缓税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至明年 1 月申报期结束。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纾困,根据市领导工作要求和市府办通知,在兑现2021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支持时,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办理的缓缴税费视同 2021 年缴纳。

  专此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8日

  (联系人:黄睿璠  联系电话:2032205)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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