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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现场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1-08-03    浏览人数:165

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审核细则》(厦工信投资〔2021〕46号,以下简称审核细则)精神,结合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现场核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环保设施等生产附属设备

  企业投资建设环保(含污水)等生产附属设施,若所提供发票为非设备购置发票的,仅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明细中的设备(含配件)部分可列入技改专项资金扶持(不含费用支出)。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交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或206-1、206-2表),且所报送数据最迟应包含申报截至当月(2021年为1-5月)。

  三、关于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管理

  已完工投产项目,设备投入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管理,且原则上应在申报奖补资金所在年度内完成,延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企业应有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关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

  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城建税*10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契税*100%+印花税*100%+车船税*100%+耕地占用税*100%+环境保护税*100%。

  (一)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增值税退税以财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其他税种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证明数据为准,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方法

  1.按所属期统计。

  2.税额计算方法: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电子缴税回单,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实缴税额。

  本通知与《审核细则》结合使用,与《审核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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