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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计算口径 的通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人数:1378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第(一)条:“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现对研发费用补助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基础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的上一年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若所属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下降或上一年未申请研发费用补助,则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由于本政策为后补助,2019年核定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2018年即为补助所属年度,以此类推。

  二、增量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较上一年研发费用的增量作为计算基数;若增量为0或负数,则增量补助为0。

  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归集和申报研发费用,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涉及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调整,需经市税务局核查确认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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