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12-19 浏览人数:175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精神,现开展我市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2016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评价时间
1.申请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资格的企业,需在2018年1月1日-3月31日完成网上数据填报、提交(2017年已注册并自评企业务必在此时间段进行数据更新。
2.其他企业可在2018年全年申请评价。
三、评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网上数据填报、提交,完成自主评价;
3.评价机构进行形式审查;
4.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赋予入库登记编号,发布入库公告。
以上评价工作程序和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件2。评价工作机构拟于近期分区举办培训会议,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我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厦门科技”相关信息发布。
四、注意事项
1.信息抽查和实地检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市科技局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抽查,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 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将组织实地检查。
2.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提请市科技局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3.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处理建议。
4.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5.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联系方式
评价工作机构: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企业的评价工作,咨询电话:2529607、2529613
厦门科技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湖里区、海沧区、翔安区企业的评价工作,咨询电话:2022260、2027808
监督电话:2057061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用户手册-企业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