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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7年国家众创空间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10-17    浏览人数:232

各众创空间: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通知要求,我局拟推荐一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效果显著、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具体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运营时间满18个月。

  (四)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介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五)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六)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七)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八)具备执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十)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二、备案材料

  (一)众创空间情况介绍

  1.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附件1);

  2.众创空间概述(定位、特色和理念,限500字);

  3.众创空间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重点介绍众创空间通过什么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和团队解决什么问题,不能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5.众创空间在创业导师、孵化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6.众创空间在品牌和文化建设、典型孵化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二)众创空间有关证明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企业和团队入驻条件及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众创空间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5.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

  6.众创空间服务场地和服务活动有关照片;

  7.创业导师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推荐表(附件2)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附件2推荐表不装订),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vw_wang@189.cn。

  三、受理时间

  截止2017年10月20日。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王维贤(2027538)、应梦云(2032205)

  (二)联系地址

  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大楼1102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2: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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