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08-04 浏览人数:19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等相关内容,我局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购买服务,协助开展2017年和2018年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专项工作。我局已于2017年7月26日-8月1日公开征集该项工作的承办单位,仅一家机构符合条件,现再次公开招标承办单位。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开展政策宣传:编制政策汇编,撰写宣传材料,通过日报、电视台、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
2.开展培训辅导:组织大型培训、分领域小型培训,深入企业对其研发项目和财务管理提供辅导;
3.协助做好研发项目鉴定:做好问题咨询、材料受理、鉴定组织、文件发放等工作;
4.建设网站、短信平台、QQ群、微信群、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信息,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困难需求;
5.开展政策落实及实施成效的统计评估工作,提交年度政策实施情况报告,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6.协助市科技局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厦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核算,运行正常;
3.在厦缴交社保的在职职工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4.熟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咨询、审核、现场鉴定等工作经验;
5.鉴于该项政策2015年底发生重大调整,政策培训和咨询量较大,承担单位2016年以来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少于100项。
三、预算指导价:10万元/年。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式三份,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1.资质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等资质复印件);
2.单位概况(规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等);
3.报价;
4.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报送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1.截止时间:8月9日17:30前
2.报送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1106室
联系人及电话:叶婷 205392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