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火炬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浏览人数:587
为顺利开展2017年火炬创新券申报工作,现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厦高管[2017]12号),制定并发布本指南。
一、相关主体说明
(一)申报对象
火炬创新券将在厦门软件园三期和厦门创新创业园先试运行,待运行成熟后再推广至厦门火炬高新区其他分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试运行期间,申报对象的具体条件为:
1、工商注册地在厦门软件园三期或者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和厦门海峡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服务管理区域内,且税收关系隶属于火炬高新区;
2、上一年度产值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成立未满一年的初创企业。
(二)创新券受理单位
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服务机构,经认定为“火炬创新平台”的,可作为火炬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资格受理火炬创新券。
目前,管委会已认定两批“火炬创新平台”,具体受理单位及其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服务事项详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截至2017年5月22日)》(附件1)。
(三)创新券运营单位
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的两家运营单位如下:
1、软件园三期: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 靖 0592-2199890 hjcxq@xmspk.com
郭曲勇 0592-2519831
地址: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号创+驿站
2、厦门创新创业园: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1)联系人:杨 凝 0592-3923609 nyang@xmibi.com
地址: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诚业楼101室企业服务部
(2)联系人: 杨少凡 0592-3726391 sfyang@xmibi.com
地址:火炬(翔安)产业区翔星路96号建业楼L101室
二、支持政策
(一)创新券额度
创新券额度为一个创新券周期内,企业累计可申请使用的创新券总额度。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发放给企业的火炬创新券额度如下:
(二)当次创新券使用额度
当次使用额度为企业购买指定的高水平服务时,当次可用火炬创新券抵扣的等额人民币。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不得超过应付资金(当次合同金额)的35%。
三、支持范围
火炬创新券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创新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咨询和办理等金融服务;协助开展人才招聘或培训等人才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的具体服务事项详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截至2017年5月22日)》(附件1)。
四、使用程序
(一)园区企业根据管委会发布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选择具体服务项目,并自行与对应的受理单位进行供需对接;
(二)受理单位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形成本次服务项目报价单;
(三)园区企业向运营单位提出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将申请所需材料提交至运营单位,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档发送至运营单位邮箱);
(四)运营单位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管委会业务处室复审;
(五)管委会业务处室复审通过后,及时将受理结果告知企业,并将批复后的《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发送至受理单位;
(六)园区企业与受理单位根据批复后的《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并将正式服务协议扫描件发送至运营单位备案;
(七)园区企业与受理单位履行协议,向受理单位支付创新券以外的费用。
(八)受理单位凭正式服务协议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
(九)运营单位对创新券实付额度进行初审,管委会业务处室进行复审,并按照最终批复的实付额度向受理单位进行拨付。
五、所需材料
(一)企业年度首次申请创新券授权额度
1、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首次)(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地)税纳税证明原件;
4、由入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注册未满一年企业不用提供该项材料);
5、本次申请服务项目报价单。
(二)企业再次申请创新券授权额度
1、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附件3);
2、本次申请服务项目报价单。
(三)受理单位申请创新券兑现
1、正式服务协议;
2、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3、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4、实际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提示
(一)企业首次申领火炬创新券时,自动生成火炬创新券年度额度。
(二)报价单:须明确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购买方,并由受理单位盖章;所列的服务项目及价格须与《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一致。
(三)协议:应注明“服务总金额”、“现金支付额”、“创新券抵扣额”,并明确当最终获批的“创新券实付额度”低于“创新券抵扣额”时,由企业向受理单位补齐差额。
(四)原则上,正式协议的服务事项或服务价格应与报价单保持一致,以避免发生创新券实付额度和授权额度不一致的情况。当正式协议中的服务事项和服务价格与报价单出现偏差时,应形成新的报价单并重新提交申请。
(五)受理单位须开具正规的财务凭证,发票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创新券抵扣额之外的服务费用)。
附件1: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截至2017年5月22日)
附件2: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首次)
附件3:火炬创新券授权额度申请表
厦门火炬管委会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