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厦门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03-02 浏览人数:246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附件1),我局受理生物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附件2)、《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附件3),于3月31日前报送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2.专业人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一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职;
3.专业人才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
4.专业人才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
二、2017年人才个税返还申报计算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物产业人才个人所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申报表》(附件4);
2、相关附件:
(1)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不必另行提供)复印件;
(2)用人单位对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说明(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对人才岗位和主要业绩的说明(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收入明细申报证明原件(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4)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以A4规格按照顺序扫描PDF格式后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一份,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另《厦门市生物产业人才个人所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申报表》提交xls格式电子版。
四、申报受理
1、申报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社会科技处
联系人:蒋海洋
地 址:虎园路2号科技局802室
电 话:2051656
E-mail:8311819@qq.com
五、其他事项
1.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每年视情抽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3.该奖励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4、《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改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牵头制定公布。
附件:
1.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办事指南》
3.《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4. 厦门市生物产业人才个人所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申报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